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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草原保护修复需要高质量的草种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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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》提出要“大力发展草种业”,是对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制定的“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”重点任务的具体贯彻和落实。
      我们国家是一个草业大国,同时也是草种业弱国。目前,我国商品草种每年的需求量为15万吨左右,而40%以上靠进口;种植面积最大的牧草紫花苜蓿,80%以上需要进口;绿化用草坪草种子90%以上依靠进口。草种业是草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,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、美丽中国建设战略实施的基本保障。
      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“开展种源‘卡脖子’技术攻关,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”,就是要解决草业、花卉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关键行业种子对外依存度高的问题。《意见》找准了草产业发展“卡脖子”的关键技术,提出大力发展草种业,是落实和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“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”的具体体现。
     《意见》提出“大力发展草种业”,建立健全国家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、保存体系和技术体系,是找准了草种业的“病灶”,对症下药。
       草种质资源是选育草种新品种的遗传原材料,是草业育种的物质基础。我们国家草种质资源十分丰富,有草原植物有9700多种,牧草资源 6704种,草坪草资源7500种,是世界上草种质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。而我国自1987年来,仅利用这些草种质资源培育育成新品种419个,不及发达国家的1/10。
       只有加大草种种质资源收集、保存力度,健全国家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,建立草种质资源库、资源圃及原生境保护为一体的草种质资源保存、利用和技术体系,才能真正夯实草业育种的物质基础,将不断提高我国草种自给率,满足我国草原生态修复用种需要的目标落到实处,为草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草种业的长久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。
     《意见》提出“大力发展草种业”,“完善草品种审定制度,加强草种质量监管”,是加强顶层设计,明确政府、协会、企业等草种业参与各方主体责任,确保草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。
       目前我国草种育种主要由少数科研单位及院校进行,新品种审定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,推广则主要是政府部门或者农技站负责,生产销售由企业负责,未形成集育种、营销、服务于一体的草种产业化发展格局。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是提高我国草种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,而品种审定制度又在种子的筛选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,如何改革现有的草品种管理制度,顺应国家简政放权,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,明确政府、协会、企业、市场等草种业参与各方主体责任,真正建立起“谁推广、谁负责、谁赔偿”的责任制度,才能推动草种产业向法制化、市场化、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高质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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